八旬老太凌晨散步遭恶霸犬撕咬,鱼塘主与犬主共赔50万!

法治社会,谁都不能任性,一条不拴的狗、一道不上锁的门,都可能让生命消逝。

今天要跟大家讲一件让人痛心又发人深省的事。2025年,上海浦东新区发生了一起悲剧,一位年近八旬的陈老太在凌晨散步时,不幸被两条恶霸犬撕咬致死。

这起案件经过法院审理,最终判决犬只饲养人申先生赔偿30万元,鱼塘经营管理者祁姓父子承担连带责任。而在此之前,老祁已经支付了20万元的赔偿款。

01 凌晨散步,老人遭遇不测

事情发生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一个乡间鱼塘。

那天凌晨五点,天刚蒙蒙亮,年近八旬的陈老太起床在村中散步。她步行至祁家承包的鱼塘附近,五点半左右向鱼塘深处行走,随后从监控画面中消失。

早晨八点,鱼塘经营者小祁像往常一样前往鱼塘喂鱼换水,却在犬只饲养区域发现了骇人一幕。

两条被单独圈养的恶霸犬嘴角带有血迹,不远处的地上躺着一位老人,身边还有一个装有粽叶的布包。

小祁当即报警,警方到场后确认老人已经死亡。经查,死者正是陈老太,她的主要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,系烈犬撕咬所致。

02 涉事鱼塘,管理存重大隐患

随着调查深入,鱼塘的管理状况令人震惊。

老祁和小祁父子承包的这片鱼塘,除了养殖鱼虾,还开展了宠物寄养业务,里面寄养着十余只狗。

咬死陈老太的两条恶霸犬属于申先生所有。他通过网络联系到提供犬只寄养服务的老祁,先后两次将这两条恶霸犬寄养在鱼塘边上。

鱼塘外围虽然安装有铁丝网并开设有四道大门,但祁姓父子仅对第一道大门上锁。

涉案的两条恶霸犬因为性格凶猛,被单独关在最里面的一道门后的区域内,但圈养区域仅装插销却不挂锁。

更令人不解的是,鱼塘内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,也未安排专人看管。这些管理漏洞,为悲剧的发生埋下了伏笔。

03 责任划分,各方说法不一

事发后,浦东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陈老太家属与祁姓父子、申先生进行调解。

老祁与家属达成协议,支付20万元赔偿款,家属承诺不再追究祁姓父子的其他责任。

但申先生一方未同意调解方案,家属随后将他诉至法院,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用、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约50万元,并支付律师费损失3万元。

法院依法追加祁姓父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。

庭审中,申先生辩称不认可陈老太死亡与犬只撕咬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

他认为事发时犬只由祁姓父子管理,寄养流程合规合法,甚至还称陈老太系蓄意进入鱼塘偷摘粽叶,自身存在故意行为。

04 法院判决,厘清责任分担

法院经审理查明几个关键事实:上海市明确将恶霸犬纳入禁养烈性犬目录,申某饲养禁养犬本身存在过错。

祁姓父子作为寄养管理人,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,导致犬只伤人。

陈老太擅自进入封闭管理的鱼塘区域,自身存在一定过失,家属自愿承担10%损失。

法院最终认定,禁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,饲养人、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
因祁姓父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,放弃辩护权利,结合原告合理损失50余万元,法院判决由三被告赔偿原告90%及原告律师费1万元。

扣除老祁已支付的20万元,判决申先生赔偿原告30万元,祁姓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05 类似悲剧,多地频发引关注

类似犬只伤人的悲剧并不罕见。

在山西晋中,2025年1月,太谷区小白乡东炉村一名近70岁的韩姓老人疑遭邻村养殖场的大型犬撕咬,不幸去世。据村民反映,老人被咬得面目全非,涉事犬只已经被处理。

在江苏靖江,一位老人途经邻居家门前时,未拴绳、体型硕大的金毛犬突然从家中窜出,扑了过来。老人倒地,头部着地受伤,后经抢救无效身亡。

法院判令金毛犬主人赔偿死者家属43余万元。

这些案例都在提醒我们,养犬管理不到位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。

06 法律解析,养犬责任分明

从法律角度看,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划分是明确的。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,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

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才能不承担或减轻责任。

对于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只有当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,才可以减轻责任。

特别是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,如本案中的恶霸犬,法律规定更为严格。即使被侵权人存在过错,也不得减轻饲养人的责任。

一条未拴的恶霸犬,一道未上锁的门,一次凌晨的散步,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。陈老太的遭遇令人痛心,而法院的判决则再次提醒所有养犬人:养犬不是私事,而是关乎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